索引号 | 001008003009148/2025-10517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复就医,多开多种医保药品并出售给他人,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0449.2元。2024年8月1日,吴某某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退还违法所得6959元。苍南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5年1月10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5年3月,苍南县医疗保障局责令吴某某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20449.2元。2025年4月1日,苍南县医疗保障局对吴某某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08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