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鑫都御品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鑫都御品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01月15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其也提供了供应商资质文件及票据,成功进行食品溯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提供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四)项“1.初次违法; 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