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0/2025-10491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苍南县沫潼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ATL531D):
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你公司职工薛成奏(身份证号:33032719********32)于2023年2月16日入职你司参加工作,从事搬运卸货工作,工作地点为苍南县金乡镇汤鉴垟村49-53号。经调查核实,2023年2月20日15时左右,薛成奏在工作期间搬运货物时从货车上摔倒跌落至地面,致使头部受伤。根据《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苍南劳人仲案〔2023〕441号)》《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苍南劳人仲案〔2024〕280号)》《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浙苍南劳人仲案〔2024〕4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温苍工决〔2024〕00275)》,薛成奏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与你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对于薛成奏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予以认定(视同)为工伤。由于你司未给予薛成奏参加工伤保险,薛成奏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拟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80493.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于2025年4月27日前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80493.75元至本机关指定账户(具体账户信息请联系下方联系人)。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府后小区1幢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电话:0577-68878505
苍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