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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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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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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芳身份证号33032719********16):

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苏苗生(身份证号:33032719********94)从事垃圾中转站清洗工作,工作地点为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垃圾中转站。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25日14时40分许,苏苗生在灵溪镇城中路接到垃圾中转站负责人手机让其来中转站做清洗工作,苏苗生遂回家(城北二街)拿清洗工具,途径灵溪镇建兴东路与城中路交叉口时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受伤后被送往苍南县中医院治疗,后转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经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94号认定,你与苏苗生于2022年8月25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327民初4356号)》《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327执166号之一)》《认定工伤决定书(温苍工决〔2023〕00016)》,对于苏苗生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予以认定(视同)为工伤。由于你未履行相关赔偿义务,苏苗生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006元,2、工伤医疗费153917.98,3、住院伙食费1228元,三项共计213151.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于2025427日前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13151.98至本机关指定账户(具体账户信息请联系下方联系人)。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府后小区1幢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电话:0577-68878505

 


苍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