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89/2025-103716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大渔镇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机关: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施奋飞
地 址:温州市苍南县百丈村1号建兴路与渎浦路交叉口 受委托主体: 苍南县大渔真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日
地 址: 大渔镇溪西路7号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升消防执法效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 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机关行使的消防领域 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主体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 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 一 )警告;
(二)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2—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 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 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 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 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主体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主体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 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主体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执法行为。受委托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 主体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
情形的受委托主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
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主体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 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 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 政执法行为;
—3—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 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 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 问 题 ;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 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 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7.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 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 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 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4—
五、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委托范围 |
1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2 |
330295020000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3 |
330295046002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 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4 |
330295022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 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
330295070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6 |
330295074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 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7 |
330295073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 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8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 改正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5—
9 |
33029509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行政处罚 |
全部 |
10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1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 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2 |
33029509900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 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 行政处罚 |
全部 |
13 |
330295060002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 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4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 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 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5 |
330295052000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6 |
330295016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 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17 |
330295044000 |
对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政处 罚 |
全部 |
—6—
备注:执法事项被划转的,该事项自划转之日起委托自动终
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主体各执一份,另两
份分别报送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4 月26
受委托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0204 4月26日
= 7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