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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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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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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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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引导联动推进农业“双强”、乡村建设、农民共富三大行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把强村富民、抱团发展作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与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投资效益和示范带动效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23〕3号)和财政涉农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指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建设专项奖补资金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为浙江省财政厅备案的《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创建方案(2023-2025)》及其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期各年度调整报备计划)中的项目。符合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并已纳入超长期国债和专项债实施项目,可同时列入区域协调发展资金补助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方案的果蔬(番茄)、海洋渔业等全产业链建设;乡村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建设补短板等重点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任务落实、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申报、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立项、项目业务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资金申拨审核和项目绩效监督工作;相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的推进、管理和监督;国企、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建设和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营。

第七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纳入苍南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参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流程,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开公示、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建设主体包括:部门、乡镇、国

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报项目的建设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苍南县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数,制订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原则上在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前完成本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项目的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申报流程和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建设程序和下达的计划进行建设,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要求,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批后方可调整实施。项目调整率在10%(不含)以内或调整额在100万(不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调整率在10%以上20%(不含)以内或调整额在100万至200万(不含)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再次召集专家评审项目调整率在20%以上或调整额在200万以上,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予以“一事一议”研究。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1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项目档案,对实施内容前、中、后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初验收合格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递交竣工验收材料(涉及民生类、公益性(准公益性)、联村共富、大型综合体等项目的自行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递交竣工验收材料,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视同完成项目验收)。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应当按批准文件的建设地点、性质、标准、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出具 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绩效创建指标完成和产业带动情况。

4、竣工决算情况。应当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出具合格的审价报告。

5、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及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建设合同等进行支付。对不符合项目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延期完成的,在完工前,不得将原项目申报其他奖补项目;项目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予以项目验收“不通过”,若有预拨奖补资金,收回预拨资金。涉及民生类、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因县级以上决策、规划变更调整而不再继续实施的,报领导小组或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一事一议”研究后进行相关处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以部门和乡镇为实施的区域协调发展基础设施补短板、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产业平台建设等普惠性项目,予以全额财政奖补。由主体实施的公益类或准公益类项目,给予有效投资额不超过70%的奖补。区域协调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补助方式。区域协调资金拨付在安全高效前提下,可采用预拨方式,确保资金早到位、早发力、早见效。对已下达实施计划的项目,经实施主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定项目进度情况提出资金预拨方案。项目已事实开工或项目施工合同签订的,可预拨60%的补助资金;项目已完成50%以上投资量或达到50%以上形象进度的,可预拨至80%的补助资金;项目条件成熟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可酌情加快支付进度;项目验收合格后,将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以带动村集体发展壮大和村民增收共富的产业项目,给予有效投资额不超过50%的省补资金补助,符合折股量化共富要求的,可以另行配套不超过20%的地方财政资金或产业基金等支持。

第十七条 折股量化项目实施对象原则上要求年收益率要达5%以上(含)的产业型项目,另行追加不超过20%的地方财政资金或产业基金等支持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自收益期之日起至满五年,70%分配至项目村村集体,10%由镇级统筹分配至本镇低收入农户,20%由全县统筹分配至其他村集体或低收入农户。

(二)自收益期满五年后,60%分配至项目村村集体,10%由镇级统筹分配至本镇低收入农户,30%由全县统筹分配至其他村集体及低收入农户。

(三)实施年收益率低于5%的准公益类项目,确需折股量化的,自收益期之日起,90%分配至项目村村集体,10%由镇级统筹分配至本镇低收入农户。

第十八条 支持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建设内容、经营能力等方面,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为依据,择优遴选项目实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定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补助,市场主体提供折股量化方案且实施的共富类项目或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类项目,在原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可再追加不超过10%的财政补助。市场主体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带动村集体的联村共富项目不限制最高补助金额;一般市场主体项目有效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财政补助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同意,报领导小组备案,单个项目最多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以及涉及我县交通主干线两侧、重点环境整治区、县政府要求整改提升的产业设施项目,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适当调高不超过10%的财政补助,且可放宽对项目投资规模和财政资金折股量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 村集体、国企、政府单位带动社会主体投资、土地成本、二手设备可计入总投资,但不计入计算补助资金的有效投资。项目管理费用不在省补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审计审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补助资金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等形式,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度实施的项目,参照《苍财农〔2023〕》(234号),2024年度以来的区域协调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本办法由县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