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民办教育实际,决定开展2024年度民办教育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主管的培训机构)均须参加年度检查。民办高中及职业高中的年检,以市教育局发布的文件执行。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后勤管理,党组织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民政、市监、编办等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2.办学规范管理情况。本年度办学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党的建设情况、学校治理情况、财务资产管理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师生权益执行情况等。
3.办学安全管理情况。本年度在学校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安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校舍质量安全、消防设施许可情况,接送学生校车状况,食堂卫生条件和食物安全保障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4年度),报告书均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三份);
2.2024年度苍南县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表(纸质稿);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5.2024年度民办教育机构重要变更事项的批准(复印件);
6.2024年度收费公示表(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7.2024年度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印刷品及广告备案表(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10.有食堂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有小卖部的须提供品牌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银行开户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
12.《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写上自评等级);
13.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盖章后的章程。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附件所列的目录清单(附件5)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25年5月20日前上报(学区所辖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上报到学区,由学区按基本信息表顺序汇总上交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直属民办中小学直接上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四、年检步骤和时间安排
2024年度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3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照《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附件1、2、3、4)对本年度(跨度为2024年1-12月)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形成相应的台账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2025年4月7日至5月9日)
县教育局组织检查组,审核民办教育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查看学校的年检台账,并对办学机构一年的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办学规范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特别要对上年度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核实。
第三阶段:网上年检及整改复查阶段(2025年5月12日—5月30日)
1.教育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发起年检通知,各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录入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场服务、提交整改照片等年检相关材料,完成网上年检。
2.各检查组上交年检工作总结材料,形成年检的初审结论。
第四阶段:总结公示阶段(2025年6月3日—6月11日)
民办教育机构网上平台年检和实地年检完结后,县教育局出具年检初审结论并在县教育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查询、监督,作为民办教育机构评先评优、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阶段:年检优秀单位评定(6月底前)
县教育局出具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初审结论后,由各年检组推荐实际检查数20%左右的民办学校参加学区和县级年检优秀单位联评,并在县教育网向社会公布2024年度年检优秀单位名单。
五、年检结果与运用
1.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准备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年检过程中,需强化法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其对年检工作组提出的意见作出签字承诺。
2.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其停止招生;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将依法收回办学许可证。
联系人:陈俏春,联系地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412室,电话:68752606,邮箱:2281961577@qq.com。
附件:
1.《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中小学)
2.《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幼儿园)
3.《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托儿所)
4.《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培训学校)
5.2024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
附件1-5(关于开展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docx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