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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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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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钱库镇杨平云酒楼购进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钱库镇龙亭西路47-51号的苍南县钱库杨平云酒楼经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上述批次生姜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42mg/kg,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27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苍南县钱库杨平云酒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