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 2024年度苍南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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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今日苍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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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苍南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其2022年6月在苍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同时在该公司购买了一项售后保障服务(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判定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可在经销商处置换一辆新车),今年7月份陈某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送该公司维修,公司未主动提及车辆已购买售后保障服务一事,十几天后陈某想起自己有购买了这项售后保障服务,于是找公司要求行使该项保障服务,公司以车辆维修配件已订货到店,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处理结果】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约谈了该公司的相关售后人员及销售人员,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车辆定损及维修配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未能成功调解。将案件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进行调解。“共享法庭”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起纠纷进行分析,指出车辆可否推定全损是纠纷调解的关键点,于是工作人员主动约谈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帮助双方确定了事故车辆可以推定全损,符合使用售后保障服务的事实。同时指出如果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双方都面临一定的时间金钱成本问题和诉讼风险。在“共享法庭”调解下,该公司同意根据售后保障服务合同给陈某置换了新车,陈某同意支付部分维修费用,双方达成了和解。

【案件分析】此事件中,苍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告知消费者陈某事故车辆可以推定全损,使用售后保障服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在售后服务中,商家也未对消费者陈某的疑问给予应有的解释和帮助,表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尊重。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洗护服务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林先生于2024年6月在苍南县灵溪镇某洗护生活馆购买洗鞋服务,因为该店员工操作不当将其才购买10天的价值6000元的GUCCI品牌鞋洗褪色严重,已无法修复,消费者诉求赔偿5000元,商家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林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处理结果】苍南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得知双方已自行协商多次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该店负责人认错态度诚恳,表示确系其操作不当导致消费者产品受损,存在过错,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该店负责人积极的处理态度,投诉人表示谅解并降低了赔偿金额为3500元,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分析】此事件中,商家因操作不当造成林先生的品牌鞋褪色严重影响穿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家侵犯了消费者合法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且事发后不主动赔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美容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朱女士在苍南县某商场逛街时,被一家美容院以“免费体验”活动吸引,商家热情邀请并承诺此次体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保证全程无隐形消费。然而,在免费体验过程中,工作人员轮番上阵,使用各种手段对朱女士进行诱导,最终促使她办理了价值888元的美容套餐。朱女士事后表示,这种推销手段过于强硬,完全超出了她的预期,且商家并未向朱女士出示任何价格表或详细解释服务内容,使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朱女士据此向该美容店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遂向苍南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以及核实情况,确认了朱女士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店给消费者朱女士全额退款。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第四十九条明确,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黄金饰品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3日,苍南县消保委金乡分会接到一起现场投诉,消费者林女士称其趁黄金行情较好,于12月11日在金乡镇卫前大街某金店购买了将近8000元的黄金首饰,但是上述黄金首饰自己才佩戴了10多天,其中的金手镯就断裂了,消费者林女士觉得该店销售的黄金饰品制作工艺有瑕疵,要求商家给予相应赔偿,但商家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后,林女士到苍南县消保委金乡分会要求调解。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商家确认消费者林女士购买的黄金饰品为其店内的商品,商家也同步出具了相关证书等材料,辩称其工艺符合要求,工作人员仔细询问消费者林女士日常佩戴情况,并积极促成双方协商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商家给予消费者林女士以原金价无偿兑换同等克数新款黄金饰品,不足部分补足差价。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诉求消费者组织协会调解。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贵重物品时要从正规商家购买,并保存相关票证材料,从自身维护保养好贵重物品,有相关诉求和争议时要及时和商家进行沟通或者向有关部门求助,维护自身权益。

计算机培训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7日,苍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钱库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董某于2024年9月26日在苍南县钱库镇文鑫路某培训学校参加计算机培训课程,共缴纳3600元培费,上了一个星期的课程后,因其本人离开苍南,不方便再参加培训,要求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培训学校不予退还。消费者多次与该培训学校负责人反映和交涉,均无结果。消费者董某求助于苍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钱库分会要求调解。

【处理结果】经调查分析确定消费者参加培训及后续不参加培训的原因,了解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及双方责任。在调查研究清楚后,苍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钱库分会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调解,促使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商定由该培训学校退还消费者董某剩余培训费2800元。消费者十分满意。

【案件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在参加计算机技能培训,因个人原因,不再进行消费,经营者应退还剩余的费用,使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二手车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6月6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灵溪分局接到伍先生投诉,称其在某车行挑选二手车时,通过微信向工作人员扫码支付了3000元购车意向金,并未签订合同或留存收据。期间,伍先生未挑选到心仪的二手车,要求店家退还购车意向金,多次与店家协商无果,通过12315平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协调。

【处理结果】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受理此件后,联系伍先生了解有关情况,并到该二手车行进行核查调解。经查,当天伍先生在店内定下一款二手车,其所交付的3000元为购车定金,到伍先生反悔要求退还定金前,车行工作人员已在别处订购该款二手车并进行表面清洁、配件更新等准备工作。经过灵溪分局执法人员的调解,6月12日,该二手车行与伍先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车行退还了伍先生1500元,伍先生对此次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分析】汽车、二手汽车商品投诉主要涉及车辆信息不透明、服务承诺不清晰、投诉处理不积极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购车过程中如有定金条款,必须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详细的约定和说明。

电动三轮车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2023年12月在苍南县某电动车商行购电动三轮车,价值2万余元。车辆购买后不久频繁出现断电无法行驶问题,多次维修未果,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2万元,商家仅同意退还1.2万,事后商家称车已维修好,不同意退款,只同意延保半年。消费者因车辆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坚持要求退车未果,遂向苍南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对车辆故障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商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扣除部分折旧费和服务费给投诉人退回16000元。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条款,商家在销售车辆时应确保车辆质量可靠,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车辆故障问题,商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得推诿扯皮。

家电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4日,杨先生在灵溪某品牌家电商行预付58000元订购了一批家电。由于个人需求的变化,杨先生决定不再需要这批家电,并希望商家能够退还预付款。然而,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款,在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杨先生决定向县市监局灵溪分局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灵溪分局工作人员首先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详细查看了杨先生提供的购买凭证和预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随后,工作人员与商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向其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依法履行退款义务。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杨先生的预付款。

【案件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案例中虽然因消费者原因导致买卖行为中止,但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事实仍成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提供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9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苍南县某健身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私教协议版本条款内容含有“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费用”等内容,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开设健身俱乐部,对外提供健身课程和私教等服务。会员收费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年卡980元/年,季卡460元/季度,月卡260元/月,次卡50元/次;一种是提供一对一私教服务,每次单价200元。当事人在提供上述两种健身服务时与会员分别签订《会员合同》和《私教协议》。在《私教协议》中明确载明“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费用”的条款。截至案发,当事人涉及私教课程的经营额共计209.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预付式消费合同赋予消费者在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具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选择权,使消费者从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得到了尊重。该案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费用”剥夺了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要求退费的权利。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可以制止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让消费者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和应有的权利保障。

智能门锁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苍南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2023年8月在奢仕盾智能门锁购买了一个智能门锁价值1350元,同年10月份门锁报警器频繁无故响起,与该处联系只上门拆除报警器,未做任何维修。近期开关门一直显示初始化成功,多次与商家进行协商无果。林先生认为,商家在质保期出现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直拖到近期过了质保出现问题不予售后,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苍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得知双方已自行协商多次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后,该店负责人态度诚恳,表示之前确实没有维修到位,导致后期又出现了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店家同意为当事人重新更换一个同款新门锁,双方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案件分析】商家因质保期内产品维修不到位造成产品后期频繁出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家在产品三包期内未履行产品三包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