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5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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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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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同涛农副产品商行销售的干黄花菜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同涛农副产品商行20250109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292号销售的干黄花菜散装食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罚没款137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