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余大勇农副产品商行销售的干黑木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余大勇农副产品商行2025年01月09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308号销售的干黑木耳散装食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罚没款31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