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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钱库菜市场吴美珠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钱库菜市场西区3盘13、14号的吴美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荷兰豆烯酰吗啉实测值0.390mg/kg,标准指标为烯酰吗啉≤0.15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吴美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4.8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74.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