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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4〕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县名单的通知》(浙财农〔2024〕77号)等文件要求,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将《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5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请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局(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518号;联系人:潘嘉良;联系号码:0577-64762556;邮箱:315970914@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5日
附件1:
公文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稿标题 |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来文单位 | |
反 馈 意 见 | 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署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附件2: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 四链 ”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4〕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县名单的通知》(浙财农〔202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列入《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和立项文件中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纳入《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和立项文件中管理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聚焦乡村人才振兴核心目标,围绕一个创富中心、一个人才工作平台、三类共富基地、一项人才招引赛事、一套激励机制“1131”的重点任务,以苍南本地现有产业规划布局和涉农资源平台为基础,推动人才与项目一体布局,强化产业与人才相互赋能、资金与资源双向奔赴。
第五条 项目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人才优势、产业优势、区位优势,以现代农创园和共富基地为基础,通过“引才、用才、留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四链”融合,激活人才赋能农业新质生产力的新增量,发挥人才在推进苍南县农村“三位一体”改革中的作用,构建乡村人才矩阵,推动苍南乡村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由苍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项目建立县级协调推进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对涉及重大政策、跨部门职责或需县级层面协商、决策的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决策。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的决定和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决策,承担项目审核、监督、验收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县“四链”融合发展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我县“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研究制定我县“四链”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审议我县“四链”融合发展建设重大项目计划、重大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六)督促和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推进及政策、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七)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研究部署。
第九条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有关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决定,提出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
(三)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进项目建设;
(四)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五)做好与项目有关专家的遴选、考核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评审、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六)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示范建设进展情况,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类材料、报表,并按要求做好项目各阶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七)加强总结、宣传工作,将建设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上报;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需符合《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确定的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填写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所在乡镇要根据镇村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对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经评审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专班按要求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要经常性地实地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建设计划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计划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及时向工作专班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审核后进行批复。项目终止的,补助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需对照全部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自验并提供齐全的项目资料。自验通过后向专班提出验收申请,专班视项目类别及时组织第三方进行审计审价。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组成项目联合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由项目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人才平台类;
(二)主导产业类;
(三)科技示范类;
(四)赛事活动类;
(五)政策激励类。
第十六条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涉及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社会推广、活动组织等运维类经费支出,应明确具体支出内容和支出标准,提前报备并经专班审批通过后支出;
(三)经工作专班审批通过、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资金支付实行拨付制,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至各实施主体单位。
第十八条 报账管理。项目建设实行报账制拨付管理。工作专班根据报账申请单对项目的规范性票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一)预拨资金:根据项目预算拨付最高不超过50%资金,用于项目启动;
(二)验收拨付:项目完成后,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并完成财务决算的,拨付剩余资金。本条将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由专班进行研究决定。
(三)科技示范类项目资金拨付参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支付,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由工作专班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调配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工作专班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二十二条 过程评估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专班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建设进度、技术创新、共富基地建设、人员培训等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项目完成后,工作专班组织对项目进行终期绩效评估,全面评估项目的成果产出、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承建主体后续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各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建单位需无条件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台账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对于拒绝提供台账或台账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项目承建主体,参考资金违规处理方案执行。工作专班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健全承建主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台账记录,特别是R&D(研发)资金的使用,需单独列明资金流向、使用用途及效果评估。台账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使用时间、使用金额、使用用途等内容,确保台账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台账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完成后5年,以备上级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 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 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经联席会议审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取消项目建设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