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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5-12110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制度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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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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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全省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苍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苍政办〔2017〕4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应减尽减、遵循程序”的原则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名义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清理范围重点

(一)清理范围。本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含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是指现行有效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请示报告等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重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文件以及招标投标“七个不准”等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重点清理:(1)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招标投标领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2)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的;(3)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的;(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5)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行为的;(6)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规定的;(7)其他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或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要求的。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招标投标制度文件5件修改(暂时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文件2件废止的招标投标制度文件3件。其中《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08〕245号因时间久远不具有现实使用意义予以废止,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苍南县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十条措施的通知》(苍资管委发〔2018〕1号)、《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标后评价的通知》(苍资管委发〔2018〕3号)因与上位法及现实工作有冲突予以废止。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发〔2021〕10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规则(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30号)因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拟于2027年9月前完成修改。

四、实施时间

2025年1115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苍南县司法局

解读人:杨望德

联系方式:0577-68881809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