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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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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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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6月23日,局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渔塘口村江湾南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已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第三条、第六条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4号关于“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 〔2023〕82号)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4号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2万≦M<8万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8万≦M<14万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14万≦M≦20万

温馨提示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其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可能导致建筑垃圾无序堆放、非法倾倒,严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同时,缺乏专业技术和设备的非核准单位在处理过程中,难以确保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得到有效去除,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此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力度,推动合法合规处置,是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