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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10月14日,综合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郑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某路段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类第1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挖掘道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0。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温馨提示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严重破坏道路的完好性,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侵犯国家的道路财产。若需挖掘城市道路,应提前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文明施工,千万不要无视法律、心存侥幸。后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整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擅自开挖道路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通讯员:陈炜祺)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