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54/2025-10219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烟草专卖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举报投诉,2025年1月9日15时55分,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第一专卖管理所、第二专卖管理所、第三专卖管理所、第四专卖管理所、稽查中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西物流园A-01号实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有A-01号物流点负责人谢作军在场。执法人员依法从A-01号物流点查获2件物流货物,该2件货物为外面套有白色防水袋的纸箱,白色防水袋上分别写有:核电李① 和核电李②,其中写有核电李① 的纸箱中装有卷烟南京(炫赫门)80条,玉溪(软)10条,共计2个品种,90条;写有核电李②的纸箱中装有卷烟南京(红)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6条,芙蓉王(硬)9条,牡丹(软)6条,玉溪(软)16条,黄鹤楼(软蓝)11条,云烟(紫)13条,红双喜(硬)8条,共计8个品种,81条,以上2件货物卷烟总计9个品种,171条。现场检查时,上述卷烟当场无人认领。现场据该物流点负责人谢作军称,上述卷烟是从广东普宁托运至浙江苍南,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上述卷烟因托运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苍烟存通[2025]第10009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负责人谢作军,请其告知收货人、托运人这批卷烟已被我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情况,并通知货主来我局认领该批卷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20号二楼稽查中队(电话:0577-68800812)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