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28/2024-9815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4-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关于《浙江省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苍南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县符合要求的县级及以上机关食堂按要求贯彻执行,全面实施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各乡镇和其他机关单位食堂参照执行。
苍南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
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及省、市《浙江省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反食品浪费法为依据,推动各乡镇、各部门科学规范建立实施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加强组织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机关在食堂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以及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到节约减损,增强干部职工反食品浪费意识,让“光盘行动”成为习惯,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行动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实施主体
(一)设有食堂的县级机关是反食品浪费工作实施主体,主要指苍南县行政中心机关食堂、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苍南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以及根据上级要求纳入成效评估和通报的苍南县公安局机关食堂、政务中心食堂,要组织实施本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各乡镇及其他机关单位食堂可参照执行。机关食堂是指提供机关干部职工用餐的场所,具有集中供餐、一定用餐人员规模、固定内部场地等特点。
(二)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实施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牵头负责建立实施县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
围绕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以及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节约减损管理,评估内容包括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监督管理、宣传教育以及食品浪费情况监测统计等方面。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全省统一指标《浙江省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做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包括内部评估和抽查评估。设有食堂的县级机关要对照全省统一的成效评估标准,每季度实施内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督促食堂定期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自查、监测食品浪费情况,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整改。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开展抽查评估。
四、通报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在评估结束后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公布评估等级为优秀的食堂及单位名单,表扬工作成效突出的机关、食堂及个人,挖掘先进典型,推介优秀案例;以反面警示为辅,通报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及单位,明确整改时限。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联合有关部门抓好评估等级为不合格食堂的整改,督促相应的机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后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高效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实施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考核。依法将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评价等指标,相应内容的考核评价分值设定不低于总分值(不含附加分)的 4%,不得推荐存在评估等级为不合格食堂的机关参加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示范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宣传贯彻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加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日常宣传、世界粮食日主题宣传等多种方式,重点介绍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积极意义,努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
附件:浙江省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