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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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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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人在南宋镇北山街随意倾倒垃圾,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合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发现当事人将香蕉皮、塑料水瓶、纸巾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0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02法律链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03温馨提醒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会影响城镇环境。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承担垃圾分类责任,遵守垃圾分类规则,正确投放生活垃圾,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