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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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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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钱库镇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9时11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一根非国标金属波纹管连接店内的燃气灶具和燃气钢瓶。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领域第20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02法律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3温馨提醒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极其危险且违法的行为。被淘汰的设备往往因为技术落后、设计缺陷或部件老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发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甚至爆炸等严重事故,严重威胁到用户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强烈呼吁广大用户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拒绝使用这些被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此外,用户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的政策动态和淘汰信息更新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并掌握相关信息,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