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9期)

  •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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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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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水产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食糖糖果制品饼干餐饮食品等18类食品47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456批次、不合格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药残留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苍南县灵溪镇斌哥干制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樱花虾 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2、苍南县宝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莴笋干 亮蓝、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3、苍南县马站镇法车副食品店销售莴笋干, 亮蓝、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苍南县大姆士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苍南县鑫悦干制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樱花虾,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6、苍南县成茂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樱花虾, 胭脂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7、温州彤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销售的柠檬凤爪,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8、苍南县美姿海产品店销售的樱花虾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苍南县鲜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苍南英船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莴笋干 亮蓝、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11、苍南文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姜 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12、苍南县桥墩黄珠凤蔬菜零售铺销售的大头菜(酱腌菜)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苍南县先霖水产品店销售的黑鱼 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苍南县永商家家惠超市销售的芒果 苯醚甲环唑、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苍南县先霖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苍南县望里志有食品店销售的莴笋干 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苍南县矾山镇兹吹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芹菜毒死蜱、 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黑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提高水产品的存活率,将兽药超量地添加到饲料、养殖池水或运输容器中,或未遵守休药期导致。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中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姜、芹菜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嗪:噻虫嗪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柠檬黄柠檬黄为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合成着色剂。柠檬黄基本无毒,但是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樱花虾莴笋干中不得使用柠檬黄。樱花虾莴笋干中检出柠檬黄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使用。

胭脂红胭脂红又名大红、亮猩红,为偶氮类合成着色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中。胭脂红在动物试验无中毒现象,但如果长期摄入,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樱花虾干中不得使用胭脂红。樱花虾干中检出胭脂红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增加产品品相或弥补原料品质较低而超范围使用。

亮蓝亮蓝属于水溶性非偶氮类合成着色剂。亮蓝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如果长期摄入,存在致畸、致癌的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莴笋干中不得使用亮蓝。莴笋干中检出亮蓝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使用。

铅(以Pb计):铅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铅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种植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过量摄入铅会引起急性中毒、造血系统损害、神经系统损害、肾脏损害、免疫系统损害、对骨代谢有影响、对内分泌有影响、生殖毒性、胚胎毒性、致畸致癌作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柠檬凤爪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氟虫腈是一种高活性的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蜜蜂、甲壳类水生生物毒性较大,具有良好的杀虫效果。但该农药及其代谢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缓慢,对水生生物、家蚕、蜜蜂等都具有较强的毒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动物研究表明,氟虫腈在生殖发育毒性、慢性毒性、神经毒性和致癌性试验方 面均有一定的不良作用。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过后会产生残留。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上述大头菜(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有可能是由于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保鲜所造成。

苯醚甲环唑苯醚甲环唑属三唑类杀菌剂,是一种高效、安全、低毒、广谱性杀菌剂,兼具预防和治疗作用,对蔬菜和瓜果等多种真菌性病害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苯醚甲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芒果苯醚甲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或是在蔬菜采收期间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戊唑醇:戊唑醇是具有保护、治疗和铲除作用的内吸性杀菌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戊唑醇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芒果中戊唑醇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芒果中戊唑醇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五氯酚酸钠:五氯酚酸钠属于杀虫除草剂,也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已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五氯酚酸钠在鲫鱼中不得检出。鲫鱼中五氯酚酸钠检出可能是养殖过程中养殖户违规使用禁用的药物。动物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导致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引起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皮肤接触可致接触性皮炎,严重者体温高达40℃以上,甚至致死,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

毒死蜱: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芹菜中毒死蜱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芹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三、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责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合格)2024年第9期.xlsx(不合格)2024年第9期.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