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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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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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工业园区垟西村龙金大道2号,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将建筑泥浆倾倒在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旁(广悦城综合体旁空地),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倾倒建筑垃圾并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4号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4号: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严重污染了环境(包括空气、水源和土壤),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同时,还造成资源浪费问题,后续可能因清理整治而增加社会成本。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专业机构处理,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社会福祉。


(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