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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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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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魁桥村安置房边上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领域第46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约2.9463立方米建筑垃圾),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温馨提醒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危害不容忽视,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和谐美观,还严重威胁着生态平衡与人类健康。未经处理的废弃物长期堆积,会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阻碍城市绿化和生态恢复进程。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化学物质等,在雨水冲刷和渗透作用下,容易渗入土壤和地下水系统,造成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进而影响到农作物生长和居民饮用水安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背了环境保护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建筑垃圾,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