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54/2024-9842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烟草专卖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09月14日 09时55分,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第二专卖管理所联合苍南县邮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检查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西城大道78号某某快递钱库营业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一个快递包裹中共查获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共计1个品种2条。现场检查时,该批卷烟当场无人认领,现场有见证人某某快递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在场见证。现场据见证人陈某某供述,上述卷烟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寄递至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告知某某快递的工作人员陈某某,请告知收件人、寄件人这批卷烟已被我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情况,并通知货主来我局认领该批卷烟。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且质量有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见证人,见证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苍烟存通[2024]第10166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第二专卖管理所(电话:0577-64467447)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