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露天焚烧说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宜山中队查处一起生活垃圾焚烧案

  • 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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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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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正确投放至垃圾回收处,若选择焚烧,则属于违法。9月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宜山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起生活垃圾焚烧案。

当日,综合执法人员在宜山镇环城南路巡查时,发现周某在路边随意焚烧废纸等生活垃圾。该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现场,综合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取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扑灭焚烧点。后续将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露天焚烧的危害不容小视,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生活垃圾中常混有塑料类氯化物,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在含氯的环境下燃烧,进入人体后会产生生物累积作用,危及人类身体健康。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宜山中队将继续加强巡查管理,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在此,呼吁社会各界人士,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的严重危害,自觉做到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蔡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