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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4-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苍南县农业水价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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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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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有关要求,经成本核算,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承受能力和补贴机制等因素,符合农业水价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的要求,决定调整苍南县农业水价标准,具体结果通知如下:

一、桥墩灌区骨干工程

桥墩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647元/m³。

二、马站灌区骨干工程

马站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178元/m³。

三、灌区末级渠系和面上其他小型灌区

提水灌区粮食作物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46元/m³、经济作物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95元/m³;自流灌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2元/m³。

四、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10%(含1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1倍计收;超定额10%-30%(含30%)的,按现行水价的1.2倍计收;超定额3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计收。

五、执行时间

上述农业水价标准自2024年8月19日起实行,原《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水利局关于核定苍南县农业水价的通知》(苍发改价〔2020〕13号)同时废止。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继续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增强节水意识。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