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2/2024-98326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有关要求,经成本核算,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承受能力和补贴机制等因素,符合农业水价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的要求,决定调整苍南县农业水价标准,具体结果通知如下:
一、桥墩灌区骨干工程
桥墩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647元/m³。
二、马站灌区骨干工程
马站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178元/m³。
三、灌区末级渠系和面上其他小型灌区
提水灌区粮食作物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46元/m³、经济作物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95元/m³;自流灌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2元/m³。
四、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10%(含1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1倍计收;超定额10%-30%(含30%)的,按现行水价的1.2倍计收;超定额3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计收。
五、执行时间
上述农业水价标准自2024年8月19日起实行,原《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水利局关于核定苍南县农业水价的通知》(苍发改价〔2020〕13号)同时废止。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继续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增强节水意识。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