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文字解读】《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9-12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字体:[ ]

近日,苍南县财政局发布了《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24〕24号)的要求,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于2024年8月9日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本单位2024年6月30日前制定、目前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清理。

主要清理重点:

(一)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超越县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 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 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

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

2.实施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标题含暂行或试行的, 确需将标题删去暂行或试行并继续长期适用的;

3.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 整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大面积重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或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重复规定,无实质性内容的;

2.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3.实施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实施单位未重新提请县 政府制定的;

4.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 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包括正文及3个附件,按照继续执行、修订、废止失效等三大内容进行分类公布。

1. 对《苍南县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保留;

2. 对《苍南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3. 对《苍南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失效。

三、《文件》的执行时间

因该文件是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进行的专项审查,对于废止的文件需即时生效。因此本文件不设宽限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渠道:

解读单位:苍南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577-6468580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