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发现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的吸污车,将产生的污水通过车载皮管直接排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启航路与通港路交叉口东北侧的污水井内。该行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 定》(温综法发〔2023〕82号)及其附件《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序号第38号关于“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法律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还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定期报告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和排放数据,以确保经营行为符合环保要求。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