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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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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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经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发现实施马站镇马站中心敬老院扩建项目的某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法律链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温馨提醒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视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切实履行好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隐患排查与治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和良好声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