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珍我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珍我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采购日期:2024年6月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烯酰吗啉成分检验结果为0.349mg/kg(技术要求为≤100mg/kg),单项结论为不符合,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烯酰吗啉成分超标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为10平方米,规模较小,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可以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4.5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84.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