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382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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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林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303271719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路口限速标志不清晰,导航未显示测速,未看到测试标识,刚下高速,以为限速80,超车瞬间速度上去,随即刹车减慢速度,后面几个测速点均按限速行驶,违法时间也与当时速度不一致。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3303271719XXXXXX)。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违法事实清楚。林某于2023年12月20日21时37分,驾驶牌号为浙AXXXXX号小型轿车在苍南县龙金大道14公里+600米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被非现场测速设备采集并录入交管系统。二、处罚程序合法。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自助处理该起违法。在处理过程中,系统将该起违法行为的信息及相关业务须知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确认后,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第3303271719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三、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苍南县龙金大道14公里+600米,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应记3分。四、对当事人提出理由的答复。苍南县龙金大道14公里+600米测速点南(前吴路口附近)和北(章均垟路口附近)双向来车方向200多米左右均设置了限速标志和测速提醒标志(附图)。综上所述,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03271719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0日21时37分,申请人林某驾驶浙AXXXXX号小型轿车在苍南县龙金大道14公里+600米路段行驶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监测到车速92km/H。苍南县龙金大道14公里+600米测速点南(前吴路口附近)和北(章均垟路口附近)双向来车方向200多米左右设有限速70km/H标志和测速提醒标志。根据编号3303271719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交管12123应用平台对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助处理。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月1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表示除了请求撤销被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外还要求撤销3分的记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苍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截图以及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编号3303271719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件、违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对涉案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设置限速70km/H的涉案路段以车速92km/H的速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超速行驶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记3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关于限速标志不清晰等陈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303271719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记分要求由于记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的一种累积记分制度,是附随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内容,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303271719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