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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潘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受理告知职责,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到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京果”,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举报(履职申请)书》(附证据图片)”(XA32794XXXXXX)进行反映。申请人信函中明确说明要求销售及其生产方(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至今只收到关于销售方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的投诉受理告知,并未收到关于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京果”本次案件投诉是否受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信函中明确提出民事诉求(要求销售及其生产方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货款解决争议)存在对上述生产企业的投诉,申请人的《举报(履职申请)书》含有生产企业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对属于辖区管辖范围内生产企业(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予以处理。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经查询,挂号信函件于2023年12月1日单位收发室签收,视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为法定的七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2023年12月11日前进行告知对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属违反法定程序。现已超过法定时效,请予以确认违法。三、如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告知,那么请依法继续审理,继续确认其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于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京果”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请依法确认并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投诉的受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函,涉及主体有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该投诉举报件,并于2023年12月1日将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该告知书的内容为:“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你关于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销售的‘油京果’标签涉嫌违法等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被申请人是针对申请人该份举报信函作出的受理决定,而不是针对单独主体作出的受理决定,回复内容的“等”字也体现了被申请人对该份举报材料的受理情况。二、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3年12月22日致电申请人,听取其意见陈述,未能与其达成和解。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履职申请)材料,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开设的淘宝店铺苍南县某某某食品购买的“油京果”及商家赠送的猪油渣均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方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和生产方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上述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告知处理结果及奖励举报人等。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载明内容:“潘某: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你关于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销售的‘油京果’标签涉嫌违法等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当天,通过国内挂号信(邮件编号:XA67208XXXXXX)将上述《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该挂号信函物流显示,该挂号信函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京果”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截图、举报(履职申请)书、来信来函阅批单、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国内挂号信物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投诉举报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履职申请)信》,投诉举报苍南县某某某食品店、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油京果”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材料后,于当天作出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并通过国内挂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邮件物流显示申请人已收到该告知书。根据上述《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举报的受理,而不只是对其涉案投诉举报中涉及的单个主体投诉的受理。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温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