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家居专营店”支付4.8元购买量杯一份。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实名举报商家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足以证明商家是无任何标签文字的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根据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的醒目处。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给申请人的是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二、根据GB4806.1-7.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因申请人收到的是三无产品,根本无法追溯产品来源。故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无法溯源。三、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的登记主管部门,在与商家负责人谢某能够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发现商家异地经营的违法行为,没有对其进行处罚也没有责令其进行经营地址变更,而是将其列入异常,属于典型的未履职、不作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涉案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温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名“某某家居专营店”)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对涉举报的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基于现场检查事实,于当天在12315平台依法作出答复,告知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另因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地址异常),已责令办理地址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二、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现场检查时,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经联系公司负责人谢某,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龙港市某某路。该公司提供了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家居专营店”销售的该款塑料计量杯的合格证(标有:生产商、产地、执行标准、评定等级、售后电话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无异味。该公司负责人谢某陈述,商品发货时均有在商品包裹内放置合格证标签,消费者自称收到商品时无标签,只可能是遗漏或其它原因造成。被举报人现场否认其有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在与被举报人核实举报证据材料时,被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就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经营三无产品的行为。基于现场检查情况,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着优化营商环境考虑,避免给市场经营主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避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因此,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17时38分致电申请人,听取其意见陈述,其要求按照行政复议请求书内容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温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家居专营店”销售的量杯系三无产品,且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告知处理结果及提交其要求的产品证明报告等。2023年10月1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公司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为龙港市某某路,故当场下达苍市监灵责改字〔2023〕0321XX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主体申请变更登记。检查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格证,合格证标有生产商、产地、执行标准、评定等级、售后电话等内容,并出示了生产商肇庆某某区某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订货单等材料。针对申请人举报其收到的涉案产品无合格证标签,被举报人称发货时均已在包裹内放置,无合格证标签可能是遗漏或其它原因造成。当天,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同时告知被举报人因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地址异常),拟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责令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申请人周某某不服上述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报告、合格证、订货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投诉举报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量杯系三无产品、有明显刺鼻味,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被举报人能够当场提供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标签等相关资料,也能够提供产品供应商的相关证照,其作为销售者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对涉案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系其已依法适当履行了对举报的核查处理职责,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回复,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周某某涉案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