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300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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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灵)罚决字[2023]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林某某多次辱骂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妻子,以及多次殴打申请人。第一次2022年10月,在农田做农活无故辱骂;第二次同月,在某某桥处再次遭受辱骂(目击证人邻居大婶某玲);第三次几天后,监控后面的路口,遭受辱骂并殴打,伞都被扯坏,邻居阻拦(目击证人邻居初硕);第四次几天后,在某某桥处再次遭受辱骂,为避免冲突,申请人自己开电动车离开;第五次约2022年11月/12月,纳川冷库对面路口,申请人送儿子上学,连人带电动车遭受阻拦,差点摔倒,林某某想殴打申请人,因车子动静过大,对方跑开。以上五次均和其大哥大嫂说明情况,但均无效果。第六次约2022年12月左右,在某某25号前,对方路过就要扑过来打(有监控),幸好申请人用手抓住阻止对方的行为,随即被对方咬了一口,忍无可忍之下第一次报警,报警之后,警察调解之下当场让签调解书;第七次2023年1月22日,在某某25号前,对方路过又扑过来用手推申请人,致使申请人的颈椎不适,遂第二次报警并鉴定(正好在监控死角);第八次2023年3月5日,来到申请人家门口辱骂,申请人第三次报警(有视频);第九次2023年4月13日,来到申请人家门口辱骂并无故殴打申请人。申请人的妻子患有焦虑症,对方总是多次辱骂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的焦虑症更加严重,忍无可忍之下她做出反抗,然后对方又用拳头捶击申请人的胸口,随后申请人报警(第四次报警,有监控),但是警察以双方都有动手为由,再次进行调解,申请人夫妇由于顾忌儿子女儿的前途无奈签下调解书。申请人多次和村书记、社区反映,都没有取得效果。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公(灵)罚决字[2023]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某某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月22日19时20分许接陈某某报警称,其在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某25号前被林某某殴打。陈某某指控林某某于2023年1月22日19时许在该村某某25号前用手推了一下其右边额头。经调查,无充分证据证实林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成立。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林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林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和照片、户籍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残疾人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27日向陈某某送达苍公(灵)罚决字[2023]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23年9月6日。由此可见,陈某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综上,陈某某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属于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对林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依法驳回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2日19时20分,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接陈某某报警称,其在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某XX号前被林某某殴打。陈某某指控林某某于2023年1月22日19时许在灵溪镇某某村某某XX号前用手推了一下其右边额头。次日,灵溪中心派出所予以受案,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委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2023年2月21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苍公(灵)罚决字[2023]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林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林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3年3月27日向陈某某送达。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苍公(灵)罚决字[2023]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行政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苍公(灵)罚决字[2023]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申请人已于当天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在2023年3月27日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时起至迟应于2023年5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