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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关于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涉案告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已经拉入异常经营名录,落款日期为7月3日。而截至今日,申请人查询企查查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发现涉案被投诉举报人有异常经营记录,其时间已经一个月之久,按照程序申请上报时间不可能如此之久,显然被申请人为了帮助被投诉举报人逃避法律责任绞尽脑汁。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其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中经营主体进行列异,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程序合法,充分履职。2023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对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涉嫌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进行查处并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于当日经审查予以受理,于当日发出受理告知书。2023年6月30日根据投诉线索对该商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实施检查,经现场核查,该登记注册地址无经营迹象,通过电话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遂于7月3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将该企业列异情况及投诉相关内容发函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因通过登记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于7月3日终止调解,并于当天通过邮件告知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处置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职。二、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3年8月23日9时30分至电申请人,告知其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职,问其是否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拒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涉嫌虚假宣传及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函》,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虾皮,网页宣传“婴幼儿辅食”,但根据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可知其取得的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存在误导购买及虚假宣传。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672160XXXXX)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同月30日被申请人对该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在商行的登记注册地未发现该商行的经营迹象,通过电话无法与该商行取得联系。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向该商行网络销售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同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和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672160XXXXX)邮寄给申请人。因不服处理结果,申请人向本机关复议,请求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函、来信来函批阅单、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现场照片、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协助调查函、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具有处理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接到申请人关于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虾皮涉嫌虚假宣传等的投诉举报,当天通过挂号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同月30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在该举报事项的核查中,无法与该商行取得联系,且现场检查住所地未找到该商行,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核实违法事实,对其投诉事项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7月3日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将列异情况及投诉相关内容发函给该商行网络销售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理及作出的涉案处理结果告知并无不当,也未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提出的本案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