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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在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购买“温州特产某某五香蛋乡卤蛋巴佬带壳卤鸡蛋泡面搭档茶叶蛋零食小吃”一份。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回复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建议“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在核查期间并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新的证据,也未继续扩大证据搜集范围,以确定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立案的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问题避而不谈,没有针对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全面调查,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据,反馈内容既无关于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充足理由和相关证据,作出的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3年5月12日收到涉案举报,5月23日进行现场核查,6月1日经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于6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举报件作出答复。二、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全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事项,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经营主体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进货票据、产品检测报告、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包装的检验报告,在当事人的拼多多网站上,未见举报所述的侵犯“某某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被举报方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包装的检验报告,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被举报方不存在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的情形。在当事人的拼多多网站上,产品标题为温州特产某某五香蛋乡卤蛋佬带壳卤鸡蛋泡面搭档茶叶蛋零食小吃,未标有“某某某”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3年8月3日14时32分致电申请人,听取其意见陈述,申请人拒绝调解。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编号:1330327002023051263XXXXXX),举报问题类型:“没有查验供化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举报内容:“本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购买‘温州特产某某五香蛋乡卤蛋巴佬带壳卤鸡蛋泡面搭档茶叶蛋零食小吃’一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经用氟苯尼考快速检测卡检测结果呈阳性,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鸡蛋。2、食用此产品较咸,并没有看到有相关检测报告证明。3、经用亚硝酸盐检测试剂检测颜色呈深红色,与比色卡对比,检测结果超过GB2760。4、与食品接触的包装不洁净,透光有不明颗粒及斑点,无法证明符合GB4806.7。5、商家涉嫌欺诈和对‘某某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6、此商品包装并未标识产品合格,也无合格证,用快检检出上述结果,无法证明此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要求监管部门在平台回复查处情况及结果和涉案产品及包装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件后,于2023年5月23日对被举报人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拍照。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检查时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购货单、生产厂家温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蛋制品出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L-E230323XXXXXX,报告日期2023年3月23日,产品名称:五香蛋(卤蛋鸡),检测项目包括感观、净含量、微生物限量,检验结论为合格,符合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P2022XXXXX,检测判定依据:SB/T10369-2012《真空软包装卤蛋制品》、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有限量值的所检项目实测结果均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FHS221XXXXX,样品名称:食品接触用特定复合膜袋(五香蛋),检测和判定依据:GB9683-1988,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站未发现“某某某”注册商标。2023年6月1日,经审批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6月2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当天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涉案举报件进行回复,主要内容为:1.当事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2.当事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进货票据、产品检测报告、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件、包装的检验报告;3.在当事人的拼多多网站上,未见举报所述的侵犯“某某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以上实际情况,不给予立案查处,另建议举报者进一步提供证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发货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举报事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本案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货单等,涉案产品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情形;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经食品出厂检验合格且所使用包装袋已经检验检测合格。对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涉嫌欺诈和对“某某某”商标专用权侵权,经被申请人核实该举报情形不存在。被申请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系已依法履行了对涉案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等法定职责,且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要求责令重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蒋某某的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27002023051263XXXXXX)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