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243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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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于2023年7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机关于202391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231229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坑的村民,唯一住房位于某坑XXX-X号。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资格。认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认定违法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首先,申请人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人几代人都是在案涉土地上房屋居住生活,被申请人也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申请人亦从未改变该宗地的规划用途,也没有在建行为,不构成违法占地,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案涉房屋没有审批手续是历史原因造成。案涉房屋始建于1984年以前,2003年因线路问题引起火灾房子被烧毁,观美镇有消防记录为证,后因经济原因无力重建,无奈之下只能将案涉房屋改修成油毡房并加固,全家十来口人吃住都在这一间,2013年案涉房屋因台风损毁后翻建。申请人建房未取得审批手续是由不可抗力的历史原因造成,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建房行为虽然符合规划,但是系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建设”为由径行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属适用法律错误。最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提供的“2012年、2014年、2017年-2021年天地图”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为违建,在进行调查时更没有考虑到申请人系因遭遇台风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翻建房屋的客观事实,属于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先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再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本案中,针对案涉房屋,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即作出了编号为CL2023WXXXX《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和基本常理逻辑,依法应当撤销。四、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违法建筑认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及时行政、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正当性原则。申请人一家几代人自1984年前居住案涉房屋四十多年,一直未有相关行政机关前来执法检查要求查处违法建筑。2023年案涉房屋被纳入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苍南段建设项目征收范围。该项目工作开始后,在与相关部门商谈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目的不是为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选择性执法,违反行政正当性原则。上述建筑物虽因历史原因无相关手续,但该建设的性质与抢搭抢建行为是有区别的,对其处置应当考虑当时的现实状况。案涉建筑长期未予查处,对该建筑的处置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及其信赖利益。综上,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书》系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认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但该认定书系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赔偿决定前的过程性行为,最终影响申请人实际权益的系后续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书》的相应职权。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灵溪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公告(第一批)》(公告2022〕3号)规定,自2022年8月14日起,灵溪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人民政府名义行使建设、农业农村等25个领域93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故被申请人有权对涉案建筑作出违法认定。三、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对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坑XXX-X号房屋启动违法建筑立案调查程序。经过核对1992年航拍图、向有关部门查询是否有个人建房审批记录、测绘、询问申请人等调查程序,查明涉案房屋系申请人建于1992年10月31日之后。涉案房屋于2021年至2022年未经审批擅自在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坑XXX-X号进行建造,现场建成了一间砖混结构房屋,经测绘涉案原房屋占地面积为24.9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95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苍灵综2023〕认告字第TC-XXXX号)并于2023年5月16日送达申请人,告知其拟作出违法认定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涉案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与《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苍政办〔2014〕57号)的规定,认定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坑XXX-X号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综上,请依法维持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

审理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某坑XXX-X号,申请人自述涉案房屋所在地原有建于1984年以前房屋,2003年因火灾被烧毁,遂在上面改修成油毡房,2013年因台风被损毁后建成现状房屋。经被申请人调查,涉案现状房屋于2021年至2022年间建造,占地及建筑面积均为24.95平方米。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取得相关的建设批准文件,所占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在灵溪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在《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上,该宗地的规划用途是农村居民点24.9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2年航拍图上存在建筑影像,2012年天地图、2014年天地图和2017年至2021年天地图上没有涉案房屋的建筑影像。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16日通过短信、张贴房屋门上等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辩意见。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于同年5月24日通过短信、张贴涉案房屋门上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认定书。申请人不服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天地图、调查(询问)笔录、土地认定联系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违法建筑认定告知审批表、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建筑认定审批表、违法建筑认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灵溪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公告(第一批)》(公告2022〕3号)的规定,自2022年8月14日起,灵溪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对建筑物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及是否系合法建筑作出认定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具有本案相应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违法建筑指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等,以及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为1992年10月全县航空影像图拍摄以后。涉案地块在1992年航拍图上有建筑影像,申请人自述2003年被烧毁,之后改修成油毡房,2013年被台风损毁后翻建,即使根据申请人所述涉案房屋翻建于2013年,根据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第四十条“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的规定,申请人亦应当办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但申请人既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建于2013年也没有提交建房前已办理相应手续的证据,涉案房屋建于2013年证据不足。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天地图、2014年天地图和2017年至2021年天地图,涉案地块上没有建筑影像,涉案房屋建于2021年至2022年之间,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未取得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涉案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履行认定前告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送达,程序上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苍灵综2023〕违认字第TC-XXXX号《违法建筑认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