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229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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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于2023年7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产品手膜,发生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回复告知不予立案/违法轻微/责令改正。申请人认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供了商品快照、二维码视频,在商品快照里明显体现出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数量。从回复内容看,被申请人未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自认为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的影响,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3年收到申请人关于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滋润保湿手膜”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举报。2023年6月16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次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并天通过挂号信将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寄送给申请人,并在答复中注明法律救济途径。二、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方提供了该化妆品备案:粤G妆网备字20210XXXXX,并通过被举报方负责人手机展示产品销售页面,已无“嫩白”广告字样。经询问当事人,得知该产品已自行删除“嫩白”广告用语,现场无法提供“嫩白”的功效宣传评价。鉴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自行删除“嫩白”广告语,消除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3年7月11日10时53分致电刘某某,告知其结果,其坚持不愿化解。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件,投诉举报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某某专卖店内宣传其销售的产品手膜具有美白功效(宣传位置:商品快照-产品参数-功效-美白),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未有国妆特字,属一般化妆品,不能宣传具有美白功效。申请人提供了产品照片、商品快照截屏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当天予以受理,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672160XXXXX)将《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寄送给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作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涉案产品“某某臻萃滋润保湿手膜”,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0XXXXX,根据现场打开的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未有“嫩白”、“美白”宣传字样,公司负责人自认已删除嫩白等字眼。通过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照,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擅自使用“嫩白”等虚假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但鉴于该公司已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因该公司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672160XXXXX)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及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案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本案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没有美白功效的涉案产品在其拼多多店铺内进行美白功效的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件后予以受理并告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时,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显示的宣传语已无“嫩白”字眼,被投诉举报人自认在检查之前已将该宣传用语删除。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受理投诉,6月16日进行现场核查,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而依法终止调解,当天将终止调解告知书及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通过国内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内容并无不当,且已依法履行受理、现场核查、告知处理结果等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投诉举报处理告知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履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