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123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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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复议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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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南宋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某、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南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于2023年5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南宋镇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房屋面积为87.41平方米,地号5-X-X。因“苍泰高速公路苍南段工程(南宋段)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申请人就补偿事宜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动用挖掘机将申请人的房屋强行拆除,房屋内部分财产被掩埋、损毁,这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期间申请人选择报警处理,但警方的不作为导致未能及时阻止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唯有真实记录强拆现场,寻求司法的救济。苍南县南宋镇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首先,在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南宋镇领导等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并带队组织实施强拆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认定依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的通知、强制拆除的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相关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最后,本案中,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限期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的《通知》。综上所述,苍南县南宋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申请人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收到任何处罚性文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南宋镇某某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建设涉案构筑物未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或者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包括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本案中,涉案房屋建于1992年航拍之后,未办理任何的合法建房审批手续。故申请人擅自在南宋镇某某村内建筑钢架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且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及《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涉案房屋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二、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建筑物。因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涉案建筑物,被申请人遂组织人员对该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综上,涉案房屋未办理任何的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李某某、徐某某主张的房屋坐落于苍南县南宋镇某某村,地号5-X-X。2023年2月17日,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实施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苍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苍政征〔202315号),申请人的涉案房屋位于该工程项目范围内。2023年2月8日,南宋镇人民政府、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一份限期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的通知,该通知经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已于2023年5月29日被本机关作出决定依法撤销。2023年4月24日,苍泰高速公路苍南段工程南宋镇分指挥部作出《苍泰高速公路苍南段工程南宋镇分指挥部关于某某村5-X-X房屋不予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涉案房屋不予补偿,并要求户主在收到不予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被申请人验收、拆除;同时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拆除涉案房屋。申请人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南宋镇某某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房屋照片、拆除现场照片、《关于实施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苍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不予偿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苍南县南宋镇人民政府系实施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张贴通知,但该通知已被本机关撤销;同年4月24日苍泰高速公路苍南段工程南宋镇分指挥部对涉案房屋作出不予补偿决定,要求户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交付被申请人验收、拆除,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不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未根据上述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即直接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涉案房屋已实际拆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苍南县南宋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李某某、徐某某坐落于苍南县南宋镇某某村房屋(地号5-X-X)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