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116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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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柯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柯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于2023年5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在商家店铺购买了一盒别直参,发现其产品没有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为维护自身利益举报其违法行为,请求处罚商家,结果告知本人,申请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原因有以下几点:其回复别直参为中药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知本人购买的200克每盒的别直参礼盒属于预包装食品,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其回复不需要为认定事实不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理应罚款而不是整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立案及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全面调查,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为1330327002023042125XXXXXX的投诉举报单不予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已予以核查,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3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苍南某某某号参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没有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举报,于4月28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进行系统答复,答复中已注明法律救济途径。二、申请人涉嫌非生活需要购买举报产品。截至2023年5月31日13时06分,申请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过152次举报行为、798次投诉行为,申请人购买举报产品的行为涉嫌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举报人称苍南某某某号参茸有限公司在店内销售的别直参(红参)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根据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销售的别直参是从吉林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系简易包装的产品。根据该公司负责人陈述,其销售给顾客时都是即时称重即时标示重量,然后为便于储存、携带提供店内特质透明包装盒打包,不容易压碎参片也为给顾客提供直观的价格及数量展示。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销售清单一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别直参购入渠道。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四、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复议材料后于2023年5月31日致电申请人,告知其结果。申请人坚持认为被举报方存在违法行为不愿化解。综上,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柯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苍南某某某号参茸有限公司,称其于2023年3月30日在该公司门店购买了一盒别直参,发现其产品没有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要求处罚商家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举报线索,于2023年4月28日对该公司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销售票据、标签情况说明及其向吉林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入涉案产品的销售清单等。根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以该公司销售的高丽参未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和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当天向其送达苍市监灵责改字2023〕0310X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5月5日前改正。当日,经行政机关负责批准,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称“经查:别直参又称红参,是人参经过蒸制干燥后的产物,该蒸有别于中药饮片中的炮制,属于中药材。我国消费者食用中药材用于养生保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鉴于此我国对于食用中药材的监管并没有像药用中药材的监管那么严格。市场的准入现状是门槛低,且不实行许可制度,因此中药材外包装上无需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由于中药材受大气、水质、土壤及地域、海拔高度等影响,不同产地、不同的种植方式则药材的成分和药用效果也不尽相同,甚至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有的还需要标注野生和人工种植。综上,执法人员对于苍南某某某号参茸有限公司销售的别直参未标注生产日期信息情况,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限期整改”。根据被申请人复查并拍照,证实被举报人已根据要求作出整改。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收款收据及照片及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的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产品销售票据、标签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后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本案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举报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涉案举报件后,根据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针对被举报人对其销售的别直参礼盒未标注生产日期等 信息情况,向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属于已经履行了进行调查并告知办理结果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柯某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27002023042125XXXXXX)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