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112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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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复议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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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甲

申请人:周某乙。

申请人:夏某某。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夏某某、谢某某要求被申请人苍南县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某某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2022年12月30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支用)内容、不向镇政府提出审核人提款申请。申请人均为灵溪镇某某村村民,亦为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某某村在某某支江北岸原本拥有集体所有土地95.2572亩,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员会在某某支江北岸“某江”、“某某前”、“某某基”地块向第9-12生产小组(原生产队)村民发包65.814亩耕地,第9-12生产小组村民依据《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享有上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自2003年至2016年间,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陆续征收上述95.2872亩土地,并经年度核算后,于2017年核拨返回地指标6.8683亩,返回地指标经依法招拍挂出让后,拨付本村的土地出让金(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所有,归全村18个生产小组全体社员(村民)共同支配。为维护广大村民(社员)的合法权益,我们261户家族依法依程序作出如下书面确认及决议,具体文件及内容为:(一)关于“9.8683亩返回地指标的土地出让金(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管理使用问题。(二)关于全村18个组所应得15516081.636元土地出让金(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支用。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认为上述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等成员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2022年12月30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支用)内容、不向镇政府提出审核确认提款申请的不作为行为显属违法,遂于2023年2月2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灵溪镇某某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执行2022年12月30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支用)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签收该申请书,但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灵溪镇某某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依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村委会成员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某某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怠于履行行政职责,造成2022年12月30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支用)内容迟迟得不到落实,致使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特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请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涉案的邮件签收时快递员直接放在被申请人保安门卫处,因其工作繁忙,未与被申请人及时联系,后期其忘记该事宜导致邮件未送达。在查询到的邮件(号码为11752279XXXXX)跟踪进度来看,其最后签收为“已签收,收发室”。被申请人及其办公室不存在“收发室”这一机构,该单号非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亲自签收,不能代表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而被申请人在收悉本案材料后,立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某某村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某某村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监督函”。在该监督函中明确要求“某某村民委员会收到本监督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对申请人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的情况,并且将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回函发给本单位。若确有存在未依法发放征收补偿费的情形,请立即予以改正”。综上,被申请人及办公室行政机关未收到该邮件,且被申请人在收悉本案材料后已及时下发监督函,要求某某村民委员会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人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邮件号为11752279XXXXX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为“周某甲夏某某等261户”,收件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1号灵溪镇人民政府”、“附责令改正申请书及审核确认提款申请书”的邮件在2023年2月23日从北京市寄出,根据该邮件的物流显示,2023年2月24日“已签收,收发室”。上述《责令改正申请书》系请求灵溪镇人民政府责令某某村民委员会履行该村村民代表会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支用)内容等。2023年5月17日,周某甲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灵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及时、全面履行并作出书面处理文件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于5月22日向灵溪镇人民政府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自查化解建议函等。灵溪镇人民政府于5月26日向某某村民委员会作出灵政函2023〕XX号《关于某某村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监督函》,责令该村民委会在收到监督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请求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函告相关调查结果。2023年6月12日,某某村民委员会针对监督函向溪镇人民政府作出《复函》。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责令改正申请书》、《关于某某村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监督函》、《复函》、邮政快递物流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范围,主要是指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在自我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如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依法公布村务等。而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对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乡、镇政府可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本案申请人等因本村村民委员会未执行村民代表会作出的决议内容,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监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四)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物流显示,灵溪镇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2月2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相应材料。被申请人辩称邮件“非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亲自签收”,收发室“不能代表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对此,本机关认为,收发室的签收即应认定灵溪镇人民政府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相应材料,其内部流转的相关规定不应构成其不履职的抗辩理由。因此,灵溪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但灵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材料后,至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未有证据显明其已按照上述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履职,故应确认灵溪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是否作出监督函或答复等形式来判断。本案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请材料后,仅在本案审理期间向该村民委员会发送监督函,未对该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履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予以答复,故而不能认定其已实质性地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第三人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