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3〕100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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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5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纸质吸管。由于购买到产品实物纸质吸管没有产品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注意事项、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纸制动吸管有明显刺鼻气味、不洁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在2023年3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作了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的理由仅仅是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其生产相关纸质吸管且无经营痕迹,但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亦未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产品之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应予纠正。该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侵犯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后答复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予以处置,已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涉案举报,2023年3月2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未发现其经营迹象,无法找到涉及举报的同批次吸管,无法核实该批次吸管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件。执法人员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综上所述,因未发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申请人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最终未达成协商结果,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纸质吸管”没有产品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注意事项、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有明显刺鼻气味、不洁净,无检测报告。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件后,于2023年3月24日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迹象,未发现举报的同批次吸管。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照。根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将温州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经审批决定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案件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核查后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投诉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涉案举报件后,于2023年3月24日对被举报人的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现场未发现经营痕迹。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及第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将该企业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进行公示。由于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被举报的同批次产品,无法核查举报线索,也无法查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对涉案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的处理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且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某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27002023031540XXXXXX)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