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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苍综法信访答﹝2023﹞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邓某某等15户村民(建房户)于2010年3月25日因温福铁路苍南段建设指挥部用地需要,将申请人等15户拆迁安置在某某乡某某乡安置点A-X幢,下发苍铁指建[2010]X号通知。苍南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字第(个人)3303272010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动工建设15间,每间建筑占地面积45.5平方米(13米×3.5米),层高六层(按公寓式建房),工程于2010年3月至2010年年底竣工。2020年11月2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申请人等15户建房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向申请人等作出苍综法处字(2020)第00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等处以罚款201464.75元。申请人等于2020年11月3日及时缴纳罚没金(票据号码2501XXXXXX)。事后多次要求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案,直至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苍综法信访答(2023)第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罚了款不结案, 导致没有结案证明材料,不能办理不动产证。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明确知晓处罚后必须依法缴纳罚款和改正违法行为才可结案。经核实,因申请人邓某某等主动再三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房屋的违建部分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罚,立案号温苍综执立字〔2020〕第002-XXX号,同时向其阐明处罚对其的利弊得失和处罚的程序,明确告知其最终能否办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意见为准,处罚后必须依法缴纳罚款和改正违法行为方可结案。二、申请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无法结案。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结案的四种情形为:(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经复查,申请人尚未改正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无法对本案进行结案处理。三、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并无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证明材料,如果存在结案证明亦属于系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文件,故即便温苍综执立字〔2020〕第002-XXX号结案,被申请人亦无须向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苍综法信访答(2023)第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邓某某等取得建字第(个人)3303272010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位于苍南县某某乡某某乡安置点A-X幢。该建设项目在2010年3月至2010年年底进行。2020年9月10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邓某某等上述建设项目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日作出苍综法处字〔2020〕第00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邓某某等处以罚款人民币201464.75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日,邓某某等缴纳了罚款(票据号码:25011XXXXX)。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邓某某向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信访,反映其已足额缴纳罚款后案件已处罚结案,“现申请房屋不动产登记事宜需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证明,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出具结案证明”。被申请人受理其信访事项后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苍综法信访答〔2023〕第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答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该房屋的权利人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询问了解不动产登记政策后,主动到我局要求对其房屋的违建部分进行处罚,并向我局提出只要我局处罚即可向不动产部门申请办证。二、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我局已对其依法进行立案处罚,立案号温苍综执立字〔2020〕第002-XXX号,我局向其阐明处罚对其的利弊得失和处罚的程序,并明确告知其最终能否办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意见为准,处罚后必须依法缴纳罚款和改正违法行为方可结案。”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意见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23年2月27日,上述《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邓某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以其已履行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供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向被申请人提起信访。经查涉案相关事实,本案申请人邓某某等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被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苍综法处字〔2020〕第00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邓某某等已履行涉案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的部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未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或执行)完毕或没有可执行内容等达到结案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结案。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苍综法信访答〔2023〕第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