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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投诉举报本人在某某购物超市购买的一款“某某食品辣星座双鱼座辣条”,该经营者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本人不服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及支付宝付款凭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从被举报人处购买。第二,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当中已经清楚地提供了购买视频,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联系申请人补充证据而草率作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要求提供原始载体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对于提供原始载体(拍摄设备)有一定困难,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拷贝复制,通过原始载体录屏公证该视频未修改时间地址,剪辑伪造等问题,被申请人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第三,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明现场未检查到涉案产品的证据,不应该只有全程执法记录仪拍摄。第四,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全面审查。第五,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告知本人具体的法律依据。第六,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综上,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及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某购物超市(主体名称为“苍南县某某超市”)的投诉举报信。3月16日对涉举报的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基于现场检查事实,于4月7日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被诉方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的履职申请无相关依据,如需申请政务公开,要按照申请政务公开的程序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再视情况予以公开。二、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商家在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商家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等材料,商家对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及支付宝凭证不足以证明视频内产品系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购入,并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基本现场检查情况,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做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3年4月23日17时52分致电申请人,听取其意见陈述,申请人要求经营者与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4份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购买行为均发生于2023年3月3日上午,提出的履职申请系格式文本,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为职业索赔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维持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信中称,其于2023年3月3日在苍南县“某某购物超市”购买的“某某食品辣星座双鱼座辣条”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并提出诉求: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消费者;3.如果商家不予协商,考虑到维权成本,依据便民政策,如调解失败请直接将投诉信转为举报信调查处理;4.保护投诉(举报)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书面告知举报奖金数额及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5.举报投诉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不要发短信,请将盖章后的上述文书邮寄给投诉举报人;6.除了用来调解的电话可以告知被投诉举报方以外本人的基本信息就严格保密。并附商品照片、支付宝支付记录及其对购买过程进行拍摄的视频。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后于当月16日对被举报人苍南县某某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实施检查,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照片等,现场核查中未发现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售。被举报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的该款产品的购货票据,同时对申请人拍摄的视频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一、视频未记录购买全过程,不能确定系其销售还是申请人自行带入;二、视频在未告知情况下拍摄应当不予采信,不会与其协商赔偿;三、举报人在购买时已发现产品过期但在店内视频被覆盖后才投诉举报导致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非其销售,在当时情况下举报人如认为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的可当场举报或离开店铺后马上举报;四、从视频看举报人拿取的商品是放在最外头,平时店里有过期商品供货商会回收处理,不需要自己出钱,从常情上也无法说通店里把过期的商品上架售卖;五、举报人存在敲诈的故意。被申请人结合调查结果及收集的证据材料,于2023年4月7日作出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鉴于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该告知书及《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已一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付款记录、等及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的来信来函阅批单、现场笔录、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查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戳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苍南县范围内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于本案中依法具有受理申请人林某某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以其在苍南县某某购物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过期商品在售且其能提交被举报的该款产品的购货票据,也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相应的违法事实,根据上述调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告知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苍市监消(2023)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