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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官方旗舰店”支付17.8元购买“烧烤打包袋”一份,于2023年2月3日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人举报时提交了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产品照片可清楚的看到烧烤打包袋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耐热温度、生产许可证、材质、使用原料、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属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产品已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号、合格证等信息。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难以信服。另,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330327002023020384XXXXXX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2023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月14日对被举报人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月16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处理结果和理由事实清楚清楚,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内容合法。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进,发现被举报人的该产品已标明厂名、厂址、成分、生产许可号、合格证等信息,未发现申请人所称“三无产品”。调查进未发现现场该产品明显感官异常,且被举报人当场提供了检验报告,其中感官要求实测结论为符合。被举报人出具书面说明,称申请人恶意撕除标签,选择性拍照,伪造所谓证据,且仅凭申请人口述无法认定产品不符合感官要求。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购进该产品时能够索取并妥善保存该产品的生产者证照、进货票据等材料,已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综上所述,因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申请人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最终未达成协商结果。综上,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3日,申请人丁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3年1月11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官方旗舰店”支付17.8元购买“烧烤打包袋”,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属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产品有异味,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告知。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述举报件后,于2023年2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现场拍照等。经核查,被举报产品已标明品名、材质、生产日期、生产许可、执行标准、生产商、地址、储存条件、合格证等信息,被举报人出示了生产商温州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等材料。在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存在明显感官异常,产品的检测报告(编号:NFHS2207XXXX)显示依据是GB 4806.9-2016、检测结果表明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检查结果及结合调查的证据材料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送货单、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投诉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烧烤打包袋”系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异味等。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现场未发现有明显感官异味,被举报人能够当场提供进货凭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标识等相关资料,也能够提供产品供应商的相关证照,其作为产品销售者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丁某某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27002023020384XXXXXX)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