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将被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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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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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案。该案件系今年苍南县首例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政处罚案件。

8月19日上午7时37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查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于华侨路与塘北路交叉处发现一处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灵溪中队接到线索后,立即安排综合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

综合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发现该处垃圾大部分为可回收垃圾,部分不可回收垃圾掺杂其中。经测量,违法倾倒生活垃圾总计0.9立方米。待现场拍照取证后,综合执法人员结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监控与现场街边小卖部、宾馆等商家多处监控进行倒查排摸。

根据监控显示与路线推测,综合执法人员于康乐路查获当事人与当事车辆。综合执法人员对违法倾倒垃圾的当事人做调查询问笔录,并耐心细致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同时向当事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前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灵溪中队进行谈话。此后,在综合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当事人对现场垃圾进行清理,下一步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近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县域各个片区随意倾倒垃圾违法行为。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灵溪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偷倒、乱倒垃圾行为不仅会污染城区周边环境,更会直接影响市民的生产生活,希望群众能增强自身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倾倒行为。我们都是城市生活的一份子,构建文明、整洁、有序、规范的社会环境,需要人人自觉,人人参与,人人守护。


相关法规

一、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陈巧 章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