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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公安局关于县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答复函

  • 发布日期: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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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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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株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对短刑犯在看守所价值观改造的建议,县政府已交由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看守所和监狱的职能定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看守所与监狱的管理模式问题

监狱在押人犯都是已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对象,他们的犯罪事实均已由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判处相应的刑罚。人犯之间进行交流,互通信息不会妨害案件的侦查取证及犯罪事实的认定。而看守所在押人员绝大多数人犯都是未经法院判决人员,他们的犯罪事实正处于侦查阶段,人犯之间的自由交流会引起串供等妨害侦查的行为,证据灭失将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因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管理都是禁闭于监室内,不同监室之间的在押人员禁止沟通交流。故而劳动和技术培训等无法实施,上级监管机关现在也禁止组织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进行劳动生产。

三、留所执行刑罚人犯的余刑问题

根据20181026日全国人常委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人犯余刑极短,最多只有三个月,拘役对象为6个月以下。减刑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看守所已经积极组织开展对羁押对象的管理教育:一是管教民警每日两进监室,实时了解在押人员羁押表现,坚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管理;二是加强羁押对象一日生活规范管理,通过拍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示范片,每日通过看守所电教平台,在监内滚动播放,规范在押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是管教民警坚持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亲情教育等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和解读《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促使被羁押对象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是苍南县看守所积极应用浙江公安数智监管-看守所综合实战平台小切口程序,如:心理健康筛查、羁押管理码、一所一评、一室一星评比、风险评估等,量化考核、分析预判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手段和方法、科学制定和实施管教措施,促进留所服刑对象认清犯罪危害,改造自身错误、积极学习进步,有效提升改造质量。

以上办理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金凯,电话:18757097267

苍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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