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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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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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9日,苍南水务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苍南县炎亭镇新兴村有一处施工现场存在私接自来水的情况,涉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用水行为。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金乡中队,该中队立即配合苍南水务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开展调查。

经调查取证,该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系徐某在炎亭镇新兴村施工现场对道路进行平整修复工作时,临时在施工现场旁边的水管上私接自来水引至施工现场使用。该行为已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法律链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 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温馨提醒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直接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极易导致供水水质污染和供水管道爆裂等事故发生,对城市供水安全和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整治。


(通讯员:金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