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4-97017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24〕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4-0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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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苍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超过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该标准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