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后悔了,当时真不应该那么冲动。”近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6月,林某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当公交车行驶至家附近时,林某某要求司机在临时站点停车,司机解释临时站点已经取消,按规定将在下一个站点停车。林某某对该解释表示不满,冲上前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司机和乘客进行劝解,可气愤的林某某不听劝,不顾车上20余位乘客的安全,突然去抢司机的方向盘。所幸司机及时踩住刹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某为方便个人,与公交车司机发生矛盾,不顾车内乘客劝阻强行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给同乘人员人身和生命安全带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县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妨害安全驾驶罪中“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
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树立文明乘车意识,遇到纠纷要冷静处理,切忌一时冲动危及公共安全,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